2011年2月19日上午,朱某租用一台随车吊和一台大货车,在当日13时30分许,其乘蚌埠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无人看管之机,让随车吊把蚌埠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放在本市延安路南端与东海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的每根长12米共10根PE水管,装上大货车。当日下午18时许,朱某和其租用大货车的司机把水管拉至南京市江宁区王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销赃。
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管的价值人民币15.2万元。
朱某租用随车吊和大货车,盗窃施工中8吨多重的PE水管。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朱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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