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1年12月16日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布“本市清障车入行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后。近期,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宣布,在本市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今后须取得行政许可,而现有从业户须于2012年7月11日至9月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方可继续合法运营。 今后,新开业的牵引业户须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在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牵引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 以下是上海市道路清障车办理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流程及手续说明:
办理对象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具有“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且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牵引服务”核准项目,但其所投入运营的牵引车辆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牵引业户,须于2012年7月11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并在申请期限内办理许可事项,逾期则按新制定的《开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车辆新增、变更申请表》;(四)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车辆清册》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标注为:营业性,行驶证初次取得日期在2012年7月11日之前);
(六)《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七)车辆照片(三寸照片相机不低于300万像素、汽车从前方左侧45角度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照片不得做变形等技术处理);(八)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运输企业聘用从业人员名册》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审批期限市运输管理处收到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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